砸重金買保單節稅 恐難如願!高齡、躉繳等4特徵 國稅局優先查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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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26-09-24 17:55
  • 更新:2026-09-24 17:55
砸重金買保單節稅 恐難如願!高齡、躉繳等4特徵 國稅局優先查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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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專推銷保險常強調節稅功能,但保單並非節稅靈丹。國稅局依「實質課稅原則」審查趨嚴,高齡、躉繳、舉債投保等特徵,都可能讓保險金被認定為遺產,反而面臨鉅額補稅。

 

撰文:余佳璋

 

案例說明:躉繳800萬元保費 恐遭實質課稅

台中一對高齡夫婦,在理專推薦下投保美元利變壽險,理專主打「6年領回本金」的儲蓄價值,卻未說明這是「躉繳」的高額壽險,夫婦甚至以房產抵押借款湊足首年800萬元保費。夫婦考慮到若身故,這將近5,000萬元的保額恐怕成為國稅局眼中的查稅目標。這張保單的結構—高齡、躉繳、舉債、鉅額保額—並非一般保單的常見組合,極可能構成國稅局「實質課稅」的查核對象。


建業法律事務所律師暨會計師黃品瑜分析,民眾常誤以為《保險法》第112條規定「保險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」是節稅護身符,但法律的核心精神在於「提供家人保障,避免頓失依靠」。國稅局執行稅務查核時,而是依據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》的「實質課稅原則」,檢視投保動機與資產規劃。

 

國稅局盯上的4大特徵 保險金恐被認定為遺產

黃品瑜提醒,若保單具備以下4種特徵,極易被國稅局列為重點查核對象,甚至判定為「租稅規避」,將保險金納入遺產總額課稅:

1. 高齡投保:被繼承人已屆高齡,卻突發性投保鉅額壽險。

2. 躉繳或舉債投保:一次付清鉅額保費,甚至舉債籌措資金,顯示「資產轉移」意圖大於「長期保障」。

3. 保額與身價顯不相當:所繳保費與身故理賠金相當,保險槓桿極低,實質上已變質為存款。

4. 密集與短期投保:短時間內密集投保多張保單,明顯與個人財務狀況不符。

「實務上,我們見過太多繼承人因為保單被核定補稅,不僅折損了原本的節稅效益,更得面對補稅金額高達數百萬元的情境。」黃品瑜強調,國稅局曾核定一起案件,被繼承人申報將3張投資型保單價值共1,600餘萬元列為不計入遺產,結果遭國稅局認定其本質為理財投資,全數追徵遺產稅,家屬除需補繳逾137萬元稅款,更經歷了漫長的行政救濟程序。

 

保險金免稅要過2道關 沒過就面臨補稅困境

黃品瑜說明,保險金要合法免稅,必須通過2層防線的嚴格檢驗。

第一層防線:遺產稅的「不計入遺產總額」。依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16條第9款,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,可不計入遺產總額。但此優惠的前提極為嚴格:身分結構上,原則須「要保人=被繼承人=被保險人」。

法律核心目的在於「保障家人免於頓失經濟依靠」,而非「資產移轉」。若保單具有高齡投保、躉繳、舉債投保或保額與保費相當等高風險特徵,國稅局有權依「實質課稅原則」否准免稅,將保險金視為遺產,併入總額課稅。

第二層防線:最低稅負制的3,740萬元免稅門檻。即便保單通過遺產稅的檢驗,仍須進入所得稅法「最低稅負制」的審查。這適用於「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」的情況:每一申報戶保險死亡給付有3,740萬元免稅額,超過部分須計入受益人的「個人基本所得額」;若基本所得額再減除750萬元免稅額後仍有餘額,則依20%稅率計算基本稅額。

須特別注意的是,若保單被國稅局認定為遺產(第一層防線失敗),這3,740萬元的免稅額將直接「歸零」,繼承人面對的是更沉重的遺產稅累進稅率,而非所得稅。

保單回歸「保障」本質,才能合法節稅。黃品瑜總結「安心傳承」的3個關鍵:

1. 檢視商品本質:若商品主打「還本」、「高投報率」,應將其視為「投資商品」而非「節稅工具」。

2. 資金來源合理性:避免舉債投保,確保資金流向符合經濟實質,而非僅為將流動資產轉換為身故理賠金。

3. 預留稅源而非製造稅源:若資產組合龐大,建議透過專業律師與會計師進行「整體遺產稅規劃」,而非單一依賴保險。

黃品瑜最後強調,稅務規劃不是一場「與國稅局的賭博」,合法的規劃應追求「合情、合理、合法」。在簽下保單前,務必先檢視其中的稅務邏輯,確保資產能安穩地傳承給下一代。

 

(圖片來源:AI 僅示意 / 內容僅供參考,投資請謹慎為上)文章出處:《Money錢》2026年9月號下載「錢雜誌App」隨時隨地掌握財經脈動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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